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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合同,有约束力吗?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问:甲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买卖服装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甲公司购买服装500件,价格为每件155元,服装厂拉服装时先付款5万元,余款于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当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服装厂人张某在该合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供给服装厂服装1498件,服装厂仅给付货款10万元,余款132190元未能按期给付。在甲公司向服装厂催款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写明服装厂所欠的货款由其负责归还,并确定了具体还款时间;如不按期付款,其愿意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甲公司遂要求服装厂、张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要求他们给付货款13219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7万元。张某辩称,服装厂欠甲公司款项属实,其仅是该服装厂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其出具承诺还款计划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拒绝服装厂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

  对于此案如何处理,现在有许多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第三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故张某无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第三人代理履行的行为。张某虽然出具了承诺还款计划,但其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其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给付货款的责任仍应由真正的承担,债权人无权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根据诚信原则,张某应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先生,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提供帮助,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张某独自承诺还款的行为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我国法律仅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规定,对张某行为的定性,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原则,张某独自做出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其应该履行向服装厂还款的义务。

  对于张某行为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张某给甲公司出具承诺的还款计划,并非与债务人服装厂达成由张某向甲公司履行的协议,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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