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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案情简介]2003年6月间,某住宅小区140栋202室的住户王先生发现其住宅卫生间顶隔层屋面有裂缝,并向下渗水,即找到楼上的住户王先生,要求其维修屋面,解决渗水问题。王先生以造成隔层屋面渗水的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解决为由,拒绝了秦先生的要求。于是秦先生又找到房屋的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已过了保修期,其只能有偿维修房屋。无奈秦先生只得以开发商和王先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维修房屋及维修费用的责任。案件开庭审理前,三方当事人根据主审法官的建议达成了先由王先生出资维修房屋,并在维修中由三方共同聘请法定机构对造成屋面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再由法院在开庭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维修费、鉴定费的承担作出判决的协议。据此王先生垫付了维修费,三方垫付了鉴定费,对屋面进行了维修和鉴定。经鉴定屋面裂缝是自然形成。基此法庭在开庭查明了本案相关事实后,认定本案所涉房屋的保修期已届满,据此驳回了秦先生要求房屋开发商履行无偿保修房屋义务的诉求;认定隔层屋面裂缝系自然形成,王、秦两家对隔层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据此未支持秦先生关于应由王先生单方承担屋面维修费用的要求;认定隔层屋面为上下为邻的王先生、秦先生两家共有,据此判决由王先生、秦先生各按50%的比例分担本案发生的维修费、鉴定费、诉讼费。秦先生不服此判,欲以楼上的王家用水是导致向下渗水的直接原因,其对本案的发生显然存有过错,法院关于隔层屋面为其和王先生两家共有的认定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上诉前秦先生就二审胜诉的可能向律师咨询。接待律师在得知秦先生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房屋保修期已过、隔层屋面裂缝系自然形成的认定并无异议后,向其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劝阻其上诉。秦先生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未提起上诉,并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遭受楼上住家渗水殃及的秦先生何以还要分担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本案一审判决的依据何在呢?这涉及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和运用。笔者现对本案应适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如下分析。

  1、“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在作为购房方的王、秦两先生和作为售房方的房屋开发商的关系中,确定房屋开发商是否负有无偿对房屋进行保修的义务,主要依“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来判断。所谓“法定责任”是我国《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情形。所谓“约定责任”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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