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肖像权 擅用顾客照片 商家被判赔偿6000元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乐都县人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了受理的首例侵犯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方给肖像权人赔偿损失6000元。
2008年的一天,晁某夫妇到乐都县某珠宝店购买珠宝,没想到在珠宝店柜台前选购珠宝的他们被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拍成了照片。2008年8月8日,他们在珠宝店购物的照片被此店印刷成宣传广告彩页,在乐都县散发,并张贴在县城醒目的地方,彩页上还清楚地写着珠宝店为迎奥运,从8月8日起至8月26日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电冰箱一台,二等奖珠宝若干等内容。晁某夫妇发现了这一情况,他们便立即到珠宝店进行交涉,可珠宝店的有关人员认为,晁某夫妇不是什么名人,珠宝店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侵犯肖像权,无奈,晁某夫妇将珠宝店起诉到了法院。这起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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