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实习生 姚雯) 10月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接到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的报料电话。打电话的川籍打工者王祥称妻子趁他外出打工时擅自将房产卖给他人,他及时发现并阻止后反被买房人告上了法庭且输掉官司。
妻子趁丈夫打工时卖房
王祥介绍说,自己与妻子刘绍容婚后在老家四川省南溪县购有一处约上百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祥,“房子是2005年3月买的,当时花了七万多元,现在市场价超过十五万。”此后王祥一直在宁波打工,妻子则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
2006年2月14日,刘绍容独自将房屋以十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于两天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刘绍容的行为受到王祥母亲的质疑,南溪县房管局因此暂停了过户手续的办理,王祥也闻讯赶回家中处理此事。“我没有授权妻子卖房,也没有在卖房合同上签字,事后没有追认妻子的卖房行为。房屋过户时没有公证文书,我也不在现场。”王祥反复向记者强调事发时自己正在外打工,对事件全然不知。
2006年3月3日,由于房屋迟迟未能过户,刘绍容与买房人签订了违约后的协议,承认自己未能做到卖房后十天内过户的约定,同意三天内向买主退还房款并赔偿过户期间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等共计近十二万元。
法院认可卖房协议
不久后,买房者以违约将刘绍容诉至南溪县人院,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在刘绍容的提议下,王祥成为案件第二被告。“据我了解,追加被告是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刘绍容只是口头申请,法院就同意了!”时至今日,王祥仍认为妻子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不该卷入这场官司。
据王祥回忆,案件开庭后买方称刘绍容曾出示王祥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也将这份委托书交给了房管局。刘绍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卖房后王祥分得了六万元房款。“他们谁都没有在庭上出示委托书,事后我也没有在房管局看到这份委托书。”王祥说,南溪县法院在判决前曾拿出一张纸称是委托书,但没有宣读也没有让他查看。
2006年6月,法院认定刘绍容在与王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卖房的行为合法,应按照违约后的协议与王祥共同赔偿买房人房款九万五千元、过户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两万两千元。若不能支付,则将争议房产拍卖筹款。
得到判决后,王祥向南溪县检察院提起了申诉,检察院于2006年7月18日向南溪县法院出具了重审建议书。在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案情的过程中,王祥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这份重审建议书。记者注意到,南溪县检察院以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为刘绍容并无权处置王祥所有的房产,她及买房人应为此事件负责,提出南溪县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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