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办案的准则,然而,由于一些案例的复杂性、特殊性,单纯依靠刚性的法律有时并不能出现最圆满的结局。法与情、情与理如何协调,就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2003年2月,王某驾驶别人的拖拉机发生车祸,致村民乔某死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约4万元,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谁知三年后,乔家人才申请执行民事赔偿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此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乔家人因不懂法律,只是一味上访,错失了主张权利的时间。这事让法官们为了难:如对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则是违法;如不予立案,上访人家庭生活困难,应得的赔偿也无法得到。为此,法院先是依法对乔家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然后对双方当事人予以调解,鉴于王某孤身一人,加之刚出狱不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和乡政府共同筹措资金3.7万元作为对乔家的救助,乔妻很满意并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
只有三名法官的口头法庭,负责三个乡一个镇的诉讼调解工作,遇有需要调解的民事纠纷,法庭工作人员不怕路途遥远,一趟趟地奔波。去年麦收时节,12位村民找到法庭,说大家走了20年的过道被一村民堵了,马上就要麦收了,大家要求法庭给主持公道。三名法官立即驱车到十多公里外的村庄察看现场。经了解得知,产生纷争的过道现在是一户村民的合法承包地。过去大家乡里乡亲,12户人家就从其地里经过,后来承包人与12户中的其中一户闹了矛盾,就把过道堵了。法庭考虑到如立案判决,维护了承包人的权益,另12户人家的走路问题就无法解决,且麦收时节,农时不等人。权衡再三,决定不予立案,与乡、村干部一块儿做双方的工作。刚开始,承包人对调解态度消极,庭长好言抚慰,又是递烟又是倒水,法官们跑了五六趟之后,最终感动了承包人,同意接受一定的经济补偿,签协议的当天就清除了过道上的障碍物。
上阎庄三户村民共分了一块几十亩的坡头地,三家栽植了树木。可等树木长大后,其中两家为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口头法庭也是与乡、村干部和民调员一起,奔波数次,最终法官们爬坡越岭为三家划定了边界。
调解先行,许多案件都能通过调解解除纠纷。曾有47名江苏籍农民工采取绝食、静坐等方式讨要被建筑商拖欠的几万元工资,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时间长达半年。县法院民一庭接手后已临近春节,工人情绪激动,办案人员先拿出钱解决工人们的生活问题,同时费尽周折找到正在放假的建筑公司负责人,最终让工人足额拿到了工资,在春节前三天踏上了返乡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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