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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www.110.com 2010-08-07 10:37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其争议的问题,既包括实体性的问题,也包括程序性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限于法庭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6)人民法院应重视辩论的作用,对于没有经过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辩论不仅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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