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成府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
为维护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严肃性,增强相应合同的执行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程序或实体规定。
(一)法规政策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且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因以上情形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次性增加金额低于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10%之间且低于2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200-5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次性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两次以上达到中标价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自达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投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增加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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