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3-27
执行日期:2008-3-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二)、(三)款标准,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合同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
(五)研制采购专用非标准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
(一)具有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
(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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