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据新华网电)。看来,不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望切实给予平等保护,而且基本法律也有望与根本大法平等实施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原则之一,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予以遵循。那么,物权法实施后,如何与宪法相衔接呢,“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是否同样应该遵循呢?
第一、物权法为什么没有写入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国有财产属全民,物权法却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把国企卖掉;
第三、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物权法有些重要条文删去了“合法”的前提;
第四、物权法所谓“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与合法非法怎样区分界定?
第五、物权法体现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与宪法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怎样区分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的规定,如果严格遵循万鄂湘所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那么,从上面所提几点来看,物权法与宪法是不是相抵触,或至少衔接得不太好?如果存在抵触或衔接不好的问题,虽然物权法不属于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的规定范围,但是,是否应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物权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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