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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摘要: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金钱帮助数额偏低,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调查中所显示的制度缺位与不周延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考虑制度性重构。

  关键词:离婚 经济补偿 损害赔偿 经济帮助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包括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救济作为一个新的理念和一项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的重点与亮点,为了解离婚救济制度实施的情况,我们将对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作为中国法学会课题——《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注:《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担任项目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担任项目执行主任。北京分项目主持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田岚担任,厦门分项目主持人由厦门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蒋月担任,哈尔滨分项目主持人由黑龙江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歌雅担任,本文是在上述三个分项目报告的基础上撰写的。)的重点调研内容,对有代表性的北京(政治、文化中心)、厦门(最早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发达)、哈尔滨(北方重要工业城市,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较大,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三个城市的有关情况作了调查,时间跨度是婚姻法修正案颁布(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的调查时间跨度略有不同。)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夫妻财产状况以及适用离婚救济制度的状况。

  离婚当事人的年龄集中在26岁到55岁之间。从调查数据可看出,当事人离婚的年龄主要是26岁到55岁之间,如在哈尔滨占被调查案件离婚总数的79%.(注:本报告所称各类数字的百分比,除特别标注外,均为被调查案件的百分比,下文不再特别说明。)其中,男女的离婚年龄与男女结婚年龄的婚龄差呈正相关,男性离婚年龄集中在30-50岁之间,女性集中在26-45岁之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龄段正是大多数夫妻在养老育幼的同时,须努力工作,打拼天下,工作、生活负担均较为沉重的阶段。

  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1-15年为多,如在厦门占离婚案件的78%;而婚姻关系存续25年以上的,离婚率较低;婚姻存续26-30年的,离婚率仅占1%.换言之,在婚姻的激情期、磨合期、平淡期内,离婚率均较高,而当婚姻持续25年以上,激情已为亲情所替代之后,婚姻开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离婚率大幅下降。在行使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案件中,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大多集中在7-20年,北京的调查显示这一阶段占要求经济帮助案件的69%.这说明,结婚生育以后,特别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的这一阶段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在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上均易出现问题。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因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从而牺牲了自己的学习、提高,甚至就业或更好就业的机会。由于年龄、身体、精力、受教育水平等各方面的原因,一旦离婚,奉献较多的一方就有可能陷入没有收入来源或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工作者的重视。

  离婚原因呈多元化趋势。解读感情确已破裂,除婚姻法列举的四大理由外,还出现了一些与信息时代和现代社会相关的离婚理由,如上网聊天不理家事,或双方均另有所爱等。但引人关注的是,主要的离婚理由与20年前的调查结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即性格不合仍是首要原因[1](P.95),在北京的调查中占60.5%.其他的原因则与法定理由相同或相似,如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家庭暴力;一方与他人通奸或同居;双方因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生活困难等发生矛盾;虐待、遗弃对方;不抚养子女等。这说明,尽管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人们对和谐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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