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家完全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一个月前,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参加了最高法院为制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召开的研讨会,会上争论得很激烈。一周前拿到最高法院正式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她很爽快地打出了9分的高分。
她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婚姻法框架内往最好方向做了最大努力。既没有越权解释,秉承了立法原意;又在不违背法律原意的基础上尽可能做了好的努力,这在很多条文中都能体现出来。这种努力甚至让我感到它可能弥补现行婚姻法的不足。法律很概括,给出的空间比较大,可以有多种解释,这就看解释者的把握能力以及倾向。司法解释很有学问,这部司法解释采用了文义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以及适当的扩张或缩小解释,我觉得做得很好。一个月前讨论时争论得很激烈,现在看来吸收了不少我们的意见。”
婚姻法从未出现“包二奶”“包二奶”并不就是重婚
对于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包二奶”是不是重婚问题,马忆南解释说,新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 “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次司法解释梳理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要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本来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太严格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法律打击面太小,老百姓可能不同意。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马忆南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它划清了两个界限: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马忆南认为,重婚一定要缩小打击面,不能对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罚打击。
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外恋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长
通奸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马忆南说,我们应该清理一下观念,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件好事,人们景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对法律的过分迷信将导致法律万能论,从而忽略其他更恰当的社会控制力量的替代作用和价值,比如道德。最后导致的是法律滥化、丧失权威性。人们总是希望用法律来创造社会秩序,而结果是我们可能创造的只是法律条文而非社会秩序。作为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一定要在民众的情绪冲撞下保持清醒: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如果道德的东西非让法律来取代,管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好。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法律管得太多的时候,人们就会丧失很多个人自由,不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很不宽松的社会,会产生很多问题。对通奸、第三者插足法律为什么不管?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 ”,这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能否上升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会公认的一种具有社会支撑效果的公共道德准则,立法者应该非常苛刻地去选择、清理。对通奸进行惩罚恐怕并不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认知,非要上升为法律,就成为立法中的道德霸权主义了,法律只是实现了部分人群的话语霸权,对很大一部分不认同而又不能不遵守的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
她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婚姻法框架内往最好方向做了最大努力。既没有越权解释,秉承了立法原意;又在不违背法律原意的基础上尽可能做了好的努力,这在很多条文中都能体现出来。这种努力甚至让我感到它可能弥补现行婚姻法的不足。法律很概括,给出的空间比较大,可以有多种解释,这就看解释者的把握能力以及倾向。司法解释很有学问,这部司法解释采用了文义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以及适当的扩张或缩小解释,我觉得做得很好。一个月前讨论时争论得很激烈,现在看来吸收了不少我们的意见。”
婚姻法从未出现“包二奶”“包二奶”并不就是重婚
对于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包二奶”是不是重婚问题,马忆南解释说,新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 “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次司法解释梳理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要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本来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太严格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法律打击面太小,老百姓可能不同意。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马忆南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它划清了两个界限: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马忆南认为,重婚一定要缩小打击面,不能对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罚打击。
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外恋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长
通奸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马忆南说,我们应该清理一下观念,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件好事,人们景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对法律的过分迷信将导致法律万能论,从而忽略其他更恰当的社会控制力量的替代作用和价值,比如道德。最后导致的是法律滥化、丧失权威性。人们总是希望用法律来创造社会秩序,而结果是我们可能创造的只是法律条文而非社会秩序。作为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一定要在民众的情绪冲撞下保持清醒: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如果道德的东西非让法律来取代,管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好。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法律管得太多的时候,人们就会丧失很多个人自由,不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很不宽松的社会,会产生很多问题。对通奸、第三者插足法律为什么不管?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 ”,这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能否上升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会公认的一种具有社会支撑效果的公共道德准则,立法者应该非常苛刻地去选择、清理。对通奸进行惩罚恐怕并不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认知,非要上升为法律,就成为立法中的道德霸权主义了,法律只是实现了部分人群的话语霸权,对很大一部分不认同而又不能不遵守的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
相关文章
- ·离婚协议——从《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
- ·婚姻法司法解释:包二奶不是重婚 婚姻法不禁婚
- ·论夫妻债务——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
- ·专家称婚姻法等法律急需完善司法调解制度
- ·撤销婚姻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 ·“两高”解读打击淫秽电子信息新司法解释四大
- ·解读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司法解释
- ·解读最新司法解释:谨防土地转让“一土二卖”
- ·知产刑事司法解释解读
-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三条解读
- ·司法解释解读: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 ·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规定
- ·司法解释解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