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原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3期,已发表的文章内容较本文略有修改
摘要:网络的迅猛发展造成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新的利益冲突,ICP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在上载作品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入手,较深入的探讨了ICP上载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最后对ICP上载作品提出了立法思路建议。
关键词:ICP;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错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令网络已经具有平民化特征,使网络进入的障碍较低,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新的时代。ICP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互联网络的混乱特性导致对ICP的监管成为难题。现今,因ICP上载作品侵权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ICP上载作品侵权的问题成为了著作权法面临的新挑战。
一、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传播的主体。ICP通常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ICP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①,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信息浏览、阅读或下载。。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能够成为ICP,只要其通过注册的网络空间在域名范围内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不论其是个人、企业抑或政府机关。根据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情况看,构成ICP的主体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②。
ICP的法律特征:
1、ICP是网络商之一,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
ICP有别于其他的网络商,其运营的基础就是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网络商根据其服务性质分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与ICP,其中ISP按照其服务是否具有特殊性分为一般网络服务商和特殊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网络基础设施运营、电子公告系统等多种服务。这种分类可能存在交叉:有的网络商作为ICP提供信息服务时,也可能提供由ISP提供的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电子公告等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用户③区别于ICP:网络用户不是网络商,而是通过注册,在ISP提供的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聊天的服务使用者。
2、ICP是网络内容原创者与传播者。
ICP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运营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网页或发送到用户终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大多数情况下,ICP是直接选择信息并将其发布,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
- 上一篇:夫妻财产制度略谈
- 下一篇: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研究
相关文章
- ·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
- ·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著作权法分析
- ·对家纺类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思考
-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 ·中医处方不是作品 不能用著作权保护
- ·宋鱼水:保护著作权与扩大作品传播并行不悖
- ·服装样板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内蒙古细化完善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规定作品登记制
- ·改编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边界何在 深度分析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规定作品登记制
- ·上海世博局发布《关于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
- ·卡拉OK作品引发对著作权保护的质疑和争论
- ·古诗词改编作品引发著作权纷争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举办摄影作品交易会
-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
- ·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如何判断作者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