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立法者在创造完其作品--成文法后,他便已死去,成文法的意义只能寄附在文本中,由解释者去阐释——陈金钊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长期困惑法学家们的一个热点问题。”
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理论使得法院成为一种司法自动售货机。这种必不可少的机器已用立法或已经接受的法律原则事先准备好。一个法官惟一能做的就是把案件事实从上面放进去,并从下面取出判决——庞德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个人自由的捍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学者们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得以从不同视角予以审视和思考。媒体的关注与炒作更使之招谤惹讼,沸沸扬扬,抛开“第三者”、“包二奶”等敏感的大众话题,对于我们这个正在法治之路上上下求索的转型中的社会而言,这个“公序良俗第一案”或许能给人们更多的启示——某著名法律网编者按
对于一名法律人来说,身处现今的中国,可谓是一件有趣而又苦恼的事了。我们既可以目睹法制一日千里的飞速跃进之大好形势,又可经常听闻一些“骇人听闻”的“法制”怪现状。有趣的是增长了见识,苦恼的是我们自己也迷失其中,找不到方向。 最近,在一次法律诊所的课上,与人讨论有关律师职业要求与社会道德的问题,大部分(几乎是全部)的人都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做的是服从社会道德,甚至有人提出要将自己的被代理人(其欺骗律师隐瞒了相关事实)投诉至相关部门,使其败诉……这或许不能作为目前中国法制的一个普遍性,但它确实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一些问题。这些整日接受中国法制最好教育的高才生们,在这样一个“常识性问题”上的答案,至少反映了目前中国法制的一种可怕的倾向。即在法律事实面前,更多的是“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使自己成为“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而彻彻底底地忘记自己法律人中立、理性的要求。其结果便是导演一幕幕令“人”(法律人)苦涩乏味的“道德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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