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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前言

  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梳理。然而,目前学界不少学者忙着对民事证据法和执行法的起草,司法机关内部则专注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为推动改革而制定一些急需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则。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根基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却在改革需要的时候或者作为靶子接受指责,或者忍受公然的漠视。诚然,现行《民事诉讼法》从整体制度设计到具体条文规定可以说都存在缺陷。然而,其作为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无论何人皆不能因其不足而弃之不顾。本文拟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的回顾,审时度势,分析其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和阻力,并在对现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进行利弊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可选路径,以期引起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

  当前,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机关内部正轰轰烈烈地进行,学界的关注程度也是持续而热烈。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齐树洁教授等指出:“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际上是遵循着这样一种进路: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先导,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改革处于探索的阶段……”(注: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假如这段引文判断正确,似乎可以说是意味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民事制度改革的起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考量。中国社会结构在过去的10余年中变化之剧烈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之时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今天我们以后视的姿态,回顾现行法制定当时所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选择,以现在的理解加以归纳和总结,不一定能准确体察到立法者当时所作的种种思虑和衡量,但这样的考察过程对于审视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走过的路程或许也不无禅益:

  第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从1982年开始施行,到1991年也实施了近10年,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以予调整。从某种角度上讲,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政治上的意义也许要大于其在法律上的意义。1982年前后是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和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转折性阶段。在此时期,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似乎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部分或逐渐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的信心,亦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但是,在此之前的浩劫中,原本就基础欠缺的民事司法已经被摧毁,学术研究也处于停滞状态,这注定了在短短两三年间就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先天不足。而1991年前后则是国家经济逐渐从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过渡和转型时期,也是对前一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总结和进一步探索的开始,《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所遵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此处使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的是为了区别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诉讼模式。本文作者不同意现行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或者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混合,因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架构之下,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性自治权力十分有限,辩论原则也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仍只能是职权主义的,与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诉讼模式只是程度上的区别。)逐渐体现出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不协调,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也产生了更新民事诉讼法的动力。在试行法施行的10年间,不少的重要民事实体立法如《民法通则》等陆续颁行,这使得客观上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相应地作出修改。同时,这10年也是民事诉讼法学恢复的时期。随着对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发展,法理上也提出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修改的要求。经济的发展、诉讼经验的总结和学理研究的推动,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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