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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世纪之交,当祖国人民沉浸在香港、澳门回归的喜悦气氛之时,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早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很多人都在想,我们能为祖国统一大业做点什么呢?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投资热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台胞在大陆投资有安全感、树立长期投资的信心,是大陆司法界一贯的对台政策,而为台胞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是大陆律师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这一伟大目标的一项具体行动。

  早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时,我有幸参加了台湾法律研究课题组,是大陆较早介入台湾法律研究的人员之一。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两岸青年的离婚案件,在台人员的遗产继承事务,担任过台资企业的法律顾问等等,可以说在办理台胞的法律事务上积累了一定经验。随着两岸法律界人士的交流,我也与台湾的律师界有接触,这为我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近,我又办结了一件台资企业向大陆企业追索欠款的经济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却很有借鉴意义,希望能对其他台资企业有所帮助。事实是这样的:一台商投资的电脑公司向北京中关村一家电脑公司销售产品,中关村的电脑公司收货后迟迟不给付货款,总是找借口拖欠。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流转,该台资企业在多次去函催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被告的这家中关村电脑公司理应给付货款,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诉讼过程中却好事多磨,并不象想象的那么简单。关键是原告的证据并不特别充分。

  也许是缺少相关经验,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收货的证明是被告经手人签字的收货单,没有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经手人也没有其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在最初接手这个案件时,我就向我的委托人讲,对方有可能不承认这一债务,理由可能是签字的人不是其单位的员工,或签字的人无权签字等等。但原告坚持认为曾见过对方已经把这笔业务入在应付款帐目中,不可能说不承认就没办法了。

  开庭时,被告果真矢口否认,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这笔业务是公司的业务人员自己私自收取的,应由该业务人员自己负责还款,与公司无关。法院调取了被告的账本,但也没有发现相关的记录。没有新的证据,原告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面临败诉的危险。

  为了给被告施加压力,也为了判决能顺利执行,我调查到被告的银行账号,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同时向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取证。最后,经法院调查,被告的业务人员终于承认自己是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货物,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在其他证据的佐证下,终于还事实本来的面目,台商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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