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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履行“入世”承诺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实施后,我国人民法院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万鄂湘: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蓬勃发展,尤其是我国“入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将更加频繁,商事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会相应增多。世贸规则也向我们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忠实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使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与世界上的通行作法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这是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规定》的实施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产生深刻影响,一是管辖具有跨区域性,只有少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此类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二是提高案件审级,大多数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三是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统一。

  记者:为什么《规定》决定将涉外民事案件交由三级法院管辖?

  万鄂湘:主要目的是要把普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行使,以适应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迄今国务院批准设立了4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20个开发区设立了法院,专门受理开发区内发生的经贸纠纷,为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其现行的管辖权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他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指涉外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少数中级人民法院,具备这两个条件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即予指定。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会不断增加。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边贸纠纷案件数量较少,据统计,自1995年至2001年11月,七个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自治区(暂缺新疆)共受理边贸案件478件,争议标的金额共计77782.49万元,争议标的金额较小。这些小额诉讼到省城的中级法院处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至于边贸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则实行集中管辖。

  记者:该《规定》适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万鄂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构职能分工,《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分为五大类,没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概念下定义,只是明确哪些案件属于集中管辖后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限于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当事人,有时虽然案件双方均为国内当事人,但由于这类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仍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应由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已有125个国家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作为成员国,履行该公约义务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国际仲裁裁决既包括外国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裁决,也包括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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