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完善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强制执行中执行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而“执行难”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据调查,由于“被执行财产难寻”导致难以及时执结的案件在全部难以执行的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之所以出现“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除了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等因素外,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制度的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规定及其司法实践

    关于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执行中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未作出任何规定。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括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和对隐匿财产的处所采取搜查措施。如果仅从形式看,我国法律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途径与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的调查途径基本是一样的,然而,认真研究其内容,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不仅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内容不全,没有明确当事人、人民法院所承担义务的范围,致使因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责任承担难以划分。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所应承担后果的规定,致使法律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规定形同虚设。比如,《执行规定》只是明确了债权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没有规定债权人不提供、提供不出应如何处理;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状况,但没有规定报告的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更没有规定债务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应如何处理。再有,尽管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甚至可以把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但被执行人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执行人员所要调查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同样没有具体的规定。

    为解决被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不断探索,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如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执行申请预登记制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奖赏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由于缺乏有力的理论或法律上的支持,要么使得一些制度制定得过于极端,要么使得一些制度无法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如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执行措施,导致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可以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又如,对于确定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持有股权价值的大小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企业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价值等问题,使得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大小的活动难以顺利开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