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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再认识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合法性原则是法院调解的一项根本原则,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些都是对法院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或确认之诉,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现象:如给付之诉,按法律规定,义务人不应承担给付之责,却调解承担了给付责任;或按法律规定,义务人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给付责任,却调解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在变更之诉或确认之诉中,也会遇到调解结果与若调解不成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或大相径庭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不由使人产生疑惑:这样的调解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调解之嫌?合法性原则在法院调解中如何贯彻落实?为此,有必要对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原则进行再认识,以利于审判实践。

  一方面,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九条中;另一方面,该法又用第八章共七条内容对法院调解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可见,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表现了我国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本质特征;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既是一种诉讼活动,又是一种结案方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基础上的,但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所以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法院调解的重要意义归纳起来有这样三个方面,即有利于及时、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法制宣传。对法院调解的原则也可归纳为三条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性原则。有的法官在谈到法院调解原则时,只注重自愿、合法原则,忽视或者放弃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这是错误的。大量事实证明,民事调解案件的质量问题,集中反映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把案件的解决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

  前面谈到,法院调解应坚持三项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对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如何评断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应遵循两个原则,即法定主义原则和宽容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行为符合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这种以法定主义原则来评断的合法行为,可以说是形式上的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事先规定的行为。宽容主义是指对那些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必要的希望的或者许可的行为,根据法律的原则认定为合法行为。这种以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的合法行为可以说是实质上的合法行为,即虽无法律的具体形式上的规定,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的行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决定了评断合法行为既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又要遵循宽容主义原则。它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两个不同的侧面,都是以法治原则为前提来评断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是确立并稳定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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