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关键词?? 民事检察 检察听证 价值 原则
摘 要??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一项程序制度,该制度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价值以及原则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燚F713 ??
文献标识码?燗
文章编号??1004-4043(2002)09-0021-03
随着“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则中有关“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现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名词,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听证,而且,听证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因此,该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一般来说,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司法听证是听证的鼻祖,而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是听证的发源地。自然公正法则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在西方,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与其辩护的机会。??1?犔?证后来被引入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听证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2?犗烈宓奶?证即指行政听证。
在我国,“听证”最早出现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2000年的立法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和行政立法领域。因而人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落地生根”??3?牻衲旯?家计委召开的铁路票价提价听证会,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听证”一词更是深入人心。与此不同,“司法听证”一词在我国则尚无立法例,但实践中司法听证早已存在。如有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举行的执行听证,再审申请复查中的复查听证等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牐?①实际上是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因为如上所述,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也正是要听取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意见。所以,尽管《试行规则》的规定比较简略,但《试行规则》在我国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应无疑问②。由于听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程序,加之在我国,“听证”、“听证会”民众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所以笔者主张用“听证”一词取代“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将民事申诉审查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制度改称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范化,而且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至于什么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笔者认为,对民事检察听证,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从具体行为上看,所谓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民事申诉作出审查结论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活动。在这层意义上,强调听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检察活动。从程序制度的角度看,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案件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时,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这也就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摘 要??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一项程序制度,该制度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价值以及原则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燚F713 ??
文献标识码?燗
文章编号??1004-4043(2002)09-0021-03
随着“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则中有关“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现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名词,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听证,而且,听证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因此,该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一般来说,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司法听证是听证的鼻祖,而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是听证的发源地。自然公正法则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在西方,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与其辩护的机会。??1?犔?证后来被引入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听证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2?犗烈宓奶?证即指行政听证。
在我国,“听证”最早出现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2000年的立法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和行政立法领域。因而人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落地生根”??3?牻衲旯?家计委召开的铁路票价提价听证会,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听证”一词更是深入人心。与此不同,“司法听证”一词在我国则尚无立法例,但实践中司法听证早已存在。如有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举行的执行听证,再审申请复查中的复查听证等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牐?①实际上是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因为如上所述,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也正是要听取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意见。所以,尽管《试行规则》的规定比较简略,但《试行规则》在我国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应无疑问②。由于听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程序,加之在我国,“听证”、“听证会”民众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所以笔者主张用“听证”一词取代“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将民事申诉审查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制度改称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范化,而且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至于什么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笔者认为,对民事检察听证,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从具体行为上看,所谓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民事申诉作出审查结论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活动。在这层意义上,强调听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检察活动。从程序制度的角度看,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案件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时,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这也就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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