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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这一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的提高。而要完善和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目前还存在些什么问题,今后的改革方向怎样,笔者将就这些问题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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