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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正在进行时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向本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项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以国家代表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案,在当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起因是那年的年初一次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调查。当时方城县所属的南阳市检察院下达一项通知,要求全市检察系统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调查中,方城县检察院发现县工商局独树工商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于1996年将本所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低价出售给一名叫汤卫东的个体户。方城县检察院认为应当追回这笔损失。但当时双方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要追回房产,必须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呢?

  检察院有关人员反复进行研究磋商,最后决定以国家代表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为获得更确实的证据,检察院委托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那处房产进行评估,估价为12.16万元,而实际卖价为10万元。

  有了证据后,接下来就是起诉状如何行文问题。经与河南省及南阳市检察系统民行部门磋商,最后确定以方城检察院作为原告法人单位,检察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院民行科二名检察官为委托代理人,将县工商局作为第一被告,买主汤卫东作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在是否立案问题上,方城县法院内部意见也不统一,经检法两家多次商讨,最后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于1997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12月3日下述判决书,支持检察院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在法定时间生效,方城检察院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的行动达到预期目的。这次诉讼引起最高检察院相关部门的重视,被评价为全国检察系统十年中八大事件之一,也为日后各地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提供了范例。在近年发生的几十起“民事公诉”案中,各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大都采用了方城检察院的模式。

  影响最大惟一进入二审的“民事公诉”案

  浦江检察院追诉恶意竞拍

  浙江浦江县一处国有房地产在委托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恶意串标,以拍卖底价买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浦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半年时间审理,2002年11月28日,浦江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确认此次房地产买卖无效。

  案件的原由是这样的。2002年5月底,群众不断向浦江县检察院举报,反映本县良种场擅自处置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的13间旧房,被人以畸低的拍卖底价买走,要求检察机关监督。

  浦江县检察院民行科调查查明,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房地产系国有资产,由浦江县良种场使用。2000年上半年,浦江县良种场打算处置该房地产。同年5月24日,浦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对该宗地块评估,估价为572551.30元,估价报告自估价期日起6个月内有效。同年6月7日,浦江县普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宗房产评估,估价为446400元,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至2001年2月28日。6月14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文批准浦江县良种场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

  2002年4月14日,浦江县良种场在没有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情况下,与金华一通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拍卖该宗房地产,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

  5月24日,金华一通公开拍卖该房地产。洪素琴和朱某、黄某、周某、潘某参加竞买。洪素琴付给朱某等4人每人2.5万元后,4人退出竞买,结果洪素琴以底价买得该房产。5月27日,洪素琴向金华一通缴清62万元后,与浦江县良种场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洪素琴联合了其他18人合伙购买,合同买方实为洪素琴等19人。

  6月7日,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县财政局委托,对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房地产评估,以2002年5月20日作为估价基准时点,估价110.54万元,几乎比拍卖价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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