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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来。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尽管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之。 我国亦是如此。但是,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

  宪法及其理论中,有将诉权(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 列入国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的政治基本权利之列;有把诉权作为司法上的受益权或者消极的司法受益权。 民事诉权理论中,存在宪法诉权说,此说试图从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连结点上,寻求诉权的根据和内涵。此说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诉权理论,通过将作为市民对国家的权利的诉权存在理由,与宪法上的接受裁判的权利相结合而使诉权再生。[10]P21-22为了避免诉权涵义和功能的虚化,我们还应当强调诉权的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

  在法治社会,国家向国民开放民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义务。民事诉权所体现的是国民和国家(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认私人对国家享有公法上的审判请求权(诉权),即承认国民拥有要求国家给予利用诉讼制度的公权(诉权)。因此,与国民民事诉权相对应的是,国家(法院)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义务。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

  诉权的行使方式是提起诉讼(提起反诉),但是在我国起诉条件非常严格,实际上包括了外国法律中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从而严重阻碍了起诉。外国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其起诉状需记载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其原因; 通常情况下,合法起诉即启动了诉讼程序,于是法院开始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 一般情况下有关诉讼要件是否存在的事实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具备诉讼要件是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具备诉讼要件法院则以诉不合法驳回起诉。我国如何在制度上设置合理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外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程序基本权

  无论是从宪法的角度,还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诉讼)主体地位,都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基本权和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或者说保障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审判本身的正当性。[11](P152)

  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有人称当事人权),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

  (一)程序参与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是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

  1.接受程序通知权。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这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即接受程序通知权。为使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德国、西班牙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其中,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西班牙宪法法院根据诉讼防御原则,推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审理权的情形之一。在我国诉讼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知被诉,判决就作出甚至对其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权,并且应当完善保障此权利的程序制度(如诉讼文书的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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