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需考虑的五个关系(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综上所述,在再审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程序安定性”、“裁判的终局性”、“司法权威性”以及“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述五大关系既矛盾又统一,各方面必须兼顾方能使再审程序的结构更加科学。基于以上分析和讨论,对我国再审程序的重构提出以下设想:从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角度考虑,只要裁判发生错误就应当予以纠正;从维护生效裁判效力的终局性及程序安定性的角度出发,应尽量避免案件的反复审理。再审程序就是在这样一种矛盾中构建的审理程序。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必须在这种矛盾中作合理的选择。本文认为,应当以裁判的稳定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存在重大缺陷的生效裁判可以进行再审,但也应当作必要的限制。在再审程序的发动方式上,考虑到生效裁判的权威性首先应当在法院内部容得到认可,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应当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完善并保证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有效实现。对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分两步进行改造,以达到最终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确保法院审判独立。再审的理由应当是法院的裁判存在重大瑕疵,确有必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而且再审事由要量化,并在适用上作出必要的限制。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有影响,并且当事人已究尽了法院审理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而未能加以纠正的裁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