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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之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其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已越来越多被采用。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信誉,以及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等,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槿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究竟应由审理原诉案件的审判合并审理,还是必须单独另案起诉,是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不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有关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系统全面地予以明确规定,而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具全操作了不尽相同。

  一、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基本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朋错误”所包括的具体情况错综复杂,所以,在探讨因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之前,极有必要对之详加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透视“错误”的各种原因和表现,就会发现财产保全错误既有因违背程序性条件引起的,也有因违背实质性条件引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的保证将来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实体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说明并不紧急或已发生变化,诉前财产保全也就失去了意义。怀此事时,因诉前何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已经给申请人造在了一定损害。

  2、申请人虽然起诉量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立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造在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理应赔偿。

  3、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若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发现裁定不当的,应作了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而申请人因错误申请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

  4、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了申请并提供有效财产担保后,由人民汉院依法采取的。一方面,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申请人也承担着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应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风险,因此,即使是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也无法免责。

  5、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被人民法院准许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依法准许,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但如果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已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即使法院及时地解除了保全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6、在诉讼结果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早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而被申请人却因此前的财产保全而受到了损害。实际上,诉讼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正确与否,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且,“败诉”既可能是全部败诉,也可能是部分败诉,也就是说,败诉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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