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近年来,我们在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理论上的论证和支持,许多重大课题还缺少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从大的方面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应该兼顾不同层面:首先要从外部入手,研究强制执行法与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其次要从强制执行法本身入手,研究强制执行法基本理论的体系结构,并对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讨;再次,要从执行改革和执行实践入手,对执行改革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对执行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整理和归纳。
(一)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
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前沿的课题。有学者曾说过:强制执行的终极目标,在于衡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情形,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充分、迅速地得到实现。这一概括充分表明,如何保护和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执行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国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对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统辖和指导作用,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执行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无论对于我们转变观念,还是对于强制执行立法和执行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很多国家都从宪法、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债权的实现问题,因此,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不仅是强制执行法的要求,也是宪法对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其次,就被执行人的保护而言,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问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只要实施强制执行,就有可能触及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住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相应地就会涉及到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要求强制执行立法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实际运作都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法中对执行的时间、执行标的物的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有类似的规定。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强制执行,也要注意尊重人权与实现债权的关系,不应该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可以说,任何一部强制执行法,如果不能在其字里行间贯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要求,就很难称得上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文明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立法如此,强制执行的实际运作,也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所实施的执行应该是合法的、文明的、人道的执行,应该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执行的方法和手段也应该限制在必要、适度的范围内,特别是在强制执行法对某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以宪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根本指针。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我们开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这一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落到实处。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社会上包括法院内部有不少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认为搞执行不需要懂实体法。实际上,许多执行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错重叠,牵连难分,十分复杂。因此,从事执行工作的人既要懂程序法,又要懂实体法,更要善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处理案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说,强制执行领域是一个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叉融合的领域。正因为如此,对强制执行法不能单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而应该同时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
(一)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
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前沿的课题。有学者曾说过:强制执行的终极目标,在于衡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情形,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充分、迅速地得到实现。这一概括充分表明,如何保护和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执行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国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对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统辖和指导作用,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执行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无论对于我们转变观念,还是对于强制执行立法和执行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很多国家都从宪法、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债权的实现问题,因此,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不仅是强制执行法的要求,也是宪法对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其次,就被执行人的保护而言,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问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只要实施强制执行,就有可能触及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住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相应地就会涉及到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要求强制执行立法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实际运作都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法中对执行的时间、执行标的物的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有类似的规定。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强制执行,也要注意尊重人权与实现债权的关系,不应该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可以说,任何一部强制执行法,如果不能在其字里行间贯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要求,就很难称得上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文明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立法如此,强制执行的实际运作,也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所实施的执行应该是合法的、文明的、人道的执行,应该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执行的方法和手段也应该限制在必要、适度的范围内,特别是在强制执行法对某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以宪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根本指针。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我们开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这一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落到实处。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社会上包括法院内部有不少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认为搞执行不需要懂实体法。实际上,许多执行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错重叠,牵连难分,十分复杂。因此,从事执行工作的人既要懂程序法,又要懂实体法,更要善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处理案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说,强制执行领域是一个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叉融合的领域。正因为如此,对强制执行法不能单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而应该同时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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