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摘要: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在诉讼秩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即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由此它危害了司法权威,影响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建立良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把诚实信用引入民事诉讼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提出其根本原因是为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改进法律并提出正视诚信原则的问题,将其定位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认为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诚信原则进入我国民事诉讼,应服务于公正效率的诉讼与司法价值,并应确立相关价值。

  关键词:诚信 民诉 秩序 保障

  诉讼秩序是司法秩序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民事诉讼秩序存在着诸多问题,由此危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建立良好的民事诉讼秩序,这是当前民事审判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的良性关系,就此需从多方面努力,而诚实信用作为法制化的道德准则,其引入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有积极的意义。笔者就此做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有益实践。

  一、当前民事诉讼秩序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在笔者看来,当前民事诉讼秩序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二是虚假或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行为的较普遍存在;三是瑕疵诉讼行为的繁多。总结如下:

  (一)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判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滥用。

  1 诉讼权的滥用。诉讼权的滥用既表现在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上,也表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在立案阶段,原告笼统提出主张与请求,被告不提答辩或提出模糊答辩,当事人将具体主张与请求放至审理程序开始后,甚至随意改变主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2)在审理前与审理阶段,当事人不适当地要求法院调查取证,不按照法院指定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遵守法庭的秩序与诉讼活动的顺序,在审理中提出不符合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异议。(3)在执行阶段,申请人一味要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或被执行人提出不正当的权益保护要求。(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

  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存在着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如代理人越权代理,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证等。

  2 审判权的滥用。审判权的滥用既表现在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上,也表现在法院之间的关系上。

  就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方面,审判权的滥用主要有如下情况:(1)立案阶段,超出法定起诉条件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审前准备阶段,不充分保障被告的答辩权,部分案件送达不规范。(3)审理中职权意识浓厚,表现多样:其一是依职权直接妨害当事人对实体权益的处分权,如超越当事人诉请裁判,强迫双方调解;其二是不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调查证据方式不当;其三是部分诉讼行为拖延,对当事人的申请、异议等态度消极;其四是习惯于询问制,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够尊重;其五是不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而指令当事人为特定诉讼行为,不当行使释明权或释明职责。(4)执行中采取措施不当,不注意适当维护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就法院之间的关系上,审判权的滥用既表现在同级法院之间,也表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同级法院之间而言,主要有争管辖或不当移送案件的管辖权,对委托调查取证和委托执行等司法协作事项消极办理。就上下级法院之间而言,从上级法院看主要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正当裁量不维护,或对下级法院的不当裁量基于“保护”下级法院而不改判;从下级法院而言主要是不服从上级法院依法做出的指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