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初探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1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2.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事关重大,若应当适用而未适用或不应当适用而适用,则会使本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受到额外保护或者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没有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乱,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
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代表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其代表是《瑞士债务法》,该法第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亦采此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请求权,《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第963条规定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司法院第1833号、第2145号解释案也明确确认物上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了一些列举性规定,与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比,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列举并未能够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形,未能够上升到一般抽象。本文将根据对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及权利体系的分析,力求概括出诉讼时效适用的一般规律。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排他性、效力的优先性、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支配权与形成权都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意志而不需要对方的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是能够阻止对方行使权利效力的权利,具有被动性,若无对方某项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因此抗辩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这样,剩下的便只有请求权。本人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当事人籍公力手段以济其私权的一项民事制度。若当事人对对方不享有请求权,则该方当事人无从享有以国家之公力强令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讼时效亦断无适用之余地,故诉讼时效的适用仅以请求权为限。然请求权体系庞杂,类型各异,是否所有请求权均无一例外地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这里首先分析一下请求权的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事关重大,若应当适用而未适用或不应当适用而适用,则会使本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受到额外保护或者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没有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乱,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
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代表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其代表是《瑞士债务法》,该法第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亦采此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请求权,《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第963条规定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司法院第1833号、第2145号解释案也明确确认物上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了一些列举性规定,与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比,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列举并未能够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形,未能够上升到一般抽象。本文将根据对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及权利体系的分析,力求概括出诉讼时效适用的一般规律。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排他性、效力的优先性、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支配权与形成权都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意志而不需要对方的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是能够阻止对方行使权利效力的权利,具有被动性,若无对方某项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因此抗辩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这样,剩下的便只有请求权。本人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当事人籍公力手段以济其私权的一项民事制度。若当事人对对方不享有请求权,则该方当事人无从享有以国家之公力强令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讼时效亦断无适用之余地,故诉讼时效的适用仅以请求权为限。然请求权体系庞杂,类型各异,是否所有请求权均无一例外地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这里首先分析一下请求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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