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认识误区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在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但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并未带来简易程序理论研究的繁荣。由于简易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理论界对正规审判程序的推崇,加之实务界对效率的片面追求,导致了人们在简易程序改革认识上的诸多误区。澄清这些错误观念,明确简易程序改革的方向,无论是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是对正在酝酿的民诉法的修改,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误区一:简易程序等于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我国以往理解的简易程序范围过于狭窄。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无论民诉法教科书,还是民诉法理论专著或普及读物,甚至司法实务,凡论及涉及简易程序,大都反映了这种观念。这种观念形成后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的运作。实际上,现代民事诉讼?煱?括我国民诉法?犞屑蛞壮绦虻哪谌菔欠浅7岣坏模?简易程序也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按照笔者的归纳,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分为以下几种: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者未作划分,适用的程序也是相同的。我国现行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属于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明确划分为上述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等,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诉法中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习惯上又称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日本、韩国等国家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我国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指的就是这种简易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使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以上的分析是为了说明,对于简易程序有着多样的理解。这提醒我们不要受以往既有观念的局限,而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以多元的视角来理解简易程序。针对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以一种全局性的眼光来设计我们的民事审判程序。
误区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程序的规范化,而非简易化
在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诉讼效率整体上是比较高的,因此,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改变“传统”的审判模式,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而不应放在突出效率的简易程序上。
应当说,在我国实现审判制度规范化、正规化等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我们的诉讼效率整体上比较高,并据此忽视简易程序改革重要性的思想则是片面的。从偏重于强调追求发现真实的程序保障,向追求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程序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之一。而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同样是适用的。
首先,我们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我们在试图改变“传统”审判模式,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的时候,却忽略了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和响应,这样的改革很难取得满意的成效。因为没有大量简易、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司法资源的节约,要实现对比较复杂民事案件慎重裁判的程序保障是不可能的。
误区一:简易程序等于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我国以往理解的简易程序范围过于狭窄。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无论民诉法教科书,还是民诉法理论专著或普及读物,甚至司法实务,凡论及涉及简易程序,大都反映了这种观念。这种观念形成后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的运作。实际上,现代民事诉讼?煱?括我国民诉法?犞屑蛞壮绦虻哪谌菔欠浅7岣坏模?简易程序也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按照笔者的归纳,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分为以下几种: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者未作划分,适用的程序也是相同的。我国现行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属于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明确划分为上述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等,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诉法中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习惯上又称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日本、韩国等国家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我国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指的就是这种简易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使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以上的分析是为了说明,对于简易程序有着多样的理解。这提醒我们不要受以往既有观念的局限,而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以多元的视角来理解简易程序。针对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以一种全局性的眼光来设计我们的民事审判程序。
误区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程序的规范化,而非简易化
在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诉讼效率整体上是比较高的,因此,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改变“传统”的审判模式,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而不应放在突出效率的简易程序上。
应当说,在我国实现审判制度规范化、正规化等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我们的诉讼效率整体上比较高,并据此忽视简易程序改革重要性的思想则是片面的。从偏重于强调追求发现真实的程序保障,向追求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程序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之一。而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同样是适用的。
首先,我们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我们在试图改变“传统”审判模式,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的时候,却忽略了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和响应,这样的改革很难取得满意的成效。因为没有大量简易、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司法资源的节约,要实现对比较复杂民事案件慎重裁判的程序保障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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