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当前,我国民事纠纷诉讼增长迅速,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每个公民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简易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亦暴露了不少问题:
1.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疏。只是在某些环节上简化,而在其他程序上仍按普通程序的规定,无法满足简易事件处理的要求。就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立法来看,主要涉及:(1)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3)不受审前准备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严格限制;(4)实行独任制;(5)缩短审理期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除了第(4)和(5)项以外,事实上,我们很难感觉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多少本质的区别。
2.基层法院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由于角色重合等原因,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与混用,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
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小额轻微事件就更难以发挥效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有更简便迅速解决的要求,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法院也开始对如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结案周期短、当庭宣判率高、社会效果好等显著成效。笔者认为,由于小额轻微案件争议权利十分微小且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必须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主要有以下几点构想:
1.适用范围应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情节简单的案件。如何确定“小额”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衔接的关键,此标准的划定有待于通过实际的考证加以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小额标准在各地应有不同。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标准原应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只要有书面证明,也可以适用小额程序。
2.应建立不同于一般之管辖制度,以便利小额权利人的请求。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可考虑对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进行一定的变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简易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亦暴露了不少问题:
1.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疏。只是在某些环节上简化,而在其他程序上仍按普通程序的规定,无法满足简易事件处理的要求。就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立法来看,主要涉及:(1)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3)不受审前准备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严格限制;(4)实行独任制;(5)缩短审理期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除了第(4)和(5)项以外,事实上,我们很难感觉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多少本质的区别。
2.基层法院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由于角色重合等原因,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与混用,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
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小额轻微事件就更难以发挥效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有更简便迅速解决的要求,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法院也开始对如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结案周期短、当庭宣判率高、社会效果好等显著成效。笔者认为,由于小额轻微案件争议权利十分微小且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必须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主要有以下几点构想:
1.适用范围应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情节简单的案件。如何确定“小额”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衔接的关键,此标准的划定有待于通过实际的考证加以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小额标准在各地应有不同。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标准原应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只要有书面证明,也可以适用小额程序。
2.应建立不同于一般之管辖制度,以便利小额权利人的请求。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可考虑对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进行一定的变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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