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审执分立——修改民事诉讼法必作的大动作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3月8日公布以来已经二十二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也已13年了,作为新中国制定颁行的重要的民事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据有关单位调查认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好的基本法之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诉讼法已届修改之时,认真研究作好修改民事诉讼法工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

  修改民事诉讼法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其体系结构的安排,这是大的框架,这个问题确定之后,才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在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慎重确定,一是民事诉讼证据是否需要单独立法,二是民事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单独立法,这也是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热烈研讨的热门课题。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极为密切,是不宜单独立法的,否则,民事诉讼法将被架空。而民事强制执行则正好相反,是诉讼外的独立部分,可以而且应当单独立法。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审判之后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完全是两回事,因此,审与执是绝对应当分立的。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民事强制执行内容“附设”于民事诉讼法中,条文很少,在试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有24个条文,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有30个条文,属于原则性意向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我有幸系统参加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被指派草拟执行程序编的条文,当时就感到强制执行的内容极多,应用性较强,亟需详细规定,但限于条文数量都无法作到。在以后的会议上,我就提出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设想,但限于条件,难于实现,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想。现在柳暗花明,峰回路转,应当借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机会,认真探讨,深入研究,制定独立而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为克服“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社会顽症,打好坚实的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转型的诸多因素,也包括执行立法不到位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严重问题,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不满,甚至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层领导的极大关注,中共中央破天荒地于1999年7月7日专门发出11号文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克服执行难问题;文件明确要求制定执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于2001年,将制定民事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

  我认为应当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主要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是两部既紧密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独立法律,不宜混合制定:

  ?ィ?1)两部法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从程序制度、原则方面确认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执行法则是从措施、方法方面实现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顾名思义,执行不是诉讼,就不应设置在诉讼法中。??

  (2)两部法的地位不同。民事诉讼法处于纠纷解决的前沿,是前提条件;民事执行法则是解决纠纷的后续,是完成行为。没有诉讼,纠纷无法解决;没有执行,确认的权益将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将成一纸空文,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3)两部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审理民事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民事执行法规定的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文书确定义务的原则、制度和措施。??

  (4)两部法对执法者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法官被动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公开地解决纠纷,确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法则要求执行法官和执行员主动、积极介入,更快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