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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环境侵权的特征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摘 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 价值双重对立性 潜伏性 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 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 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 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传统侵权行为主体也不例外。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渐高科技化。为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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