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上的过失侵权
侵权法是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英美侵权法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之后,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过失侵权行为在英美侵权法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失(疏忽)侵权是侵权法的核心领域,也是主要的侵权形式。
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会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通常认为,一项过失之诉的诉因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义务的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最后一个要素表明,在无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请求以象征性损害赔偿来维护其法律名义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导致的危险的权利;过失侵权之诉因的存在必须以某种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在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除具备有实际损害这一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即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存在。只有行为人有注意义务,同时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所需的行为标准而违反该义务时,采构成过失,才可能向相对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过失侵权中对“注意义务”的研究非常必要。
二、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
现代过失侵权行为法发端于19世纪早期, 然而,在英国,直到1932年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后,普通法才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也同时提出了“注意义务”原则。这就是法官Atkin在该案的判决中所说的:“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过失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某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那么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所谓的“注意义务”是法律施加于行为人的一种责任。当遇到某种情形时,行为人应以一种特定的行为来为之,否则,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致使相对人遭受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就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1、违反“合理人”标准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时,行为人对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是可以预见到的。至于可预见性的标准,是以“合理人”的标准来定义的,即采用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它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能够合理预见到风险。根据《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285条规定,一个合理人的行为标准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确定:(1)通过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者(即陪审团)可以根据某一特定规则来判断某一特定的被告在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下的行为是否合理;(2)由司法判例所确立的通情达理人的行为标准;(3)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来确定“合理人”的行为标准:(4)即使某一法律或法规并没有明示或默示的确立民事责任的注意标准,只要该法律规定了适当行为的要求,法院就可以参照该法律来确定注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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