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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5)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2,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性功能方面
“有违现有社会习惯和心理之夫妻财产关系之认同现状,致夫妻关系于动荡不安,非社会之福”当为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的最大质疑。但是笔者并不如此认为,相反的,笔者认为,在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性功能方面,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较现行制度来看亦有较大优越性,试以三例说明:(1)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之中仍然规定了现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得以存在或建立的前提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一种合意。如果以法定为这种制度的形式那么将难以将这种合意体现完善,因为法定当然不可能及于当事人直接以约定确定之更有合意之基础。从这一层面来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下的共同财产制度更能体现夫妻之间和谐关系,固夫妻之感情,合家庭之美好。(2)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对于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性功能方面亦有诸多益处:首先这一制度导致这样的结果:较高收入者想离婚就必须付出较大代价。很显然这在维护婚姻之稳定与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制有着同样的功效,体现婚姻立法的目的性;其次,依据此制度,当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那么此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状态也将结束。双方的财产增加额实行均衡平分,这样对于保护妇女弱势群体的作用也与夫妻财产共同制有同样之功效;同时这一制度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婚姻主体需要相对独立财产状况的心理需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纠纷的根源。(3)规定除共同财产制之外的其他诸如比例或者部分共同制等制度,与予之以法律效力,要求双方经约定登记即生效,这样就可以免因权益所属不明而造成夫妻间财产纠纷之顾虑。
3,方便司法功能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司法机关解决夫妻间财产性纠纷中的事实认定,也是完全约定华夫妻财产制之建立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现行法实行之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因权属不清,司法甚难介入。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更是难以确定,而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建立后,以登记生效之约定说话将会大大方便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问题。
四,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还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为一项涉及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制度,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夫妻财产制约定内容的确定,变更和终止
1,在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财产关系约定的内容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点:(1),采共同财产制的,当事人无需也不可以对内容作任何规定,即为本文开头所述之夫妻财产;(2),采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的,当事人也无须就夫妻财产做出特殊规定,依前制即为本文开头所述之夫妻财产;(3),采比例(或部分)共同制的夫妻双方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其中之“比例”作出约定,并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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