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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关于我国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学说:一元论,即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处于唯一和绝对的地位;二元论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已经成为两种并存的归责原则;三元论则认为,除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也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在对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过程中所依照的原则。这种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对法律功能与目标的最终实现。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有二:遏制和补偿。遏制是对违反义务的不法行为或反社会行为而言的,补偿是对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实际损害后果而言的。(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1页。)可见,现代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无疑应该统一并贯穿于侵权行为法的这两个基本目标(或称功能)之中。

  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三种理论?怎样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本文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针对三元论的内容,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三个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即便是二元论或三元论的支持者,也并不否认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乃至民法上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主要归责原则。该原则将过错这种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同责任联系起来,将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即一个人应该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这几乎是一种自然法则,也是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理性的胜利”。(李锡鹤著:《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45页。)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在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不啻为保护被害人的福音,对于现代社会新兴侵权行为难题的解决,过错责任原则缺陷的弥补是功不可没的。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报偿主义,即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自应由其予以赔偿方为合理。(2)危险主义,即危险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既然制造了危险,就应对危险物所生的损害负责赔偿。(3)公平责任主义,造成损害的侵害人无过错而不负责,受害人又何以承担损失?(4)风险分担主义,即加害人特别是作为企业的时候,比受害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它能够通过价格、税率等经济手段以及保险制度将赔偿费转嫁给社会。在我国,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三)公平责任

  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LL]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

  一、对三元论的质疑

  正如本文开始的分析,归责原则主要解决的是责任确定的标准和根本要素问题,可以说它对损害赔偿起着指导和决定的作用,是后者的上位概念。它要实现的目标即是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并使受害人得以补偿,尽力恢复原状,这里包含着对这种行为的非难性。本文认为公平责任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起来,理由如下:

  (1)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对损失均没有过错,包括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也确定其没有过错,那么法律要求这样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所谓的“责任”,并不是对一种不法行为或反社会行为进行制裁,也没有体现出对被告行为的非难。因而在实现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这一点上公平原则是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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