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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民法的变迁
www.110.com 2010-07-12 10:42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时代是现代社会的延续,但也给民法带来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新课题。这首先表现在民法理念由现代民法的国家规制转向规制缓和;媒介社会的方法逐渐从强调法典化转向多元化;而民法解释方法则又从利益衡量论向关联性理论发展。

  关键词:知识经济,民法,变迁

  方法、秩序和现代性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全面解决必须以同时解决其余两个问题为先决条件。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进一步理解都将直接改进我们处理其它问题的能力。[①]

  ——昂格尔(Roberto M. Unger,1949年—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Modern Society)

  时下,有不少从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对知识经济或知识社会进行的考察,但鲜有从法学角度进行探讨的。[②]这里,本人以民法学为视角,探讨知识经济时代给民法所带来的一些新课题。

  一、民法理念的变化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以私法为本位是其基本理念。不过,从近代法到现代法,民法理念也存在着一些变化。

  近代民法的理念是法国大革命确定的。法国大革命倡扬人权的内容大多数通过宪法、行政法、刑事法和诉讼法等来实现;而民法则主要通过对人格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来体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意思自治”、“私的自治”和“自律”就是当时《拿破仑民法典》的理念。今天我们也称之为“自己决定权”。但是,人类实际上不是平等的,甚至也不是自由的。市场的失败使得完全放任于市场则不能建立起公正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者和宗教人士对此进行了批判,劳动运动也日趋激化。1930年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古典自由经济体制发生转换。为维持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弱者,国家开始介入,从“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型;为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开始进行经济计划,对企业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为实现实质的平等也开始对强者和富者的自由加以限制,抽象的、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开始向具体的、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转化。这一时期的民法强调“保护弱者”,并通过国家规制加以实现。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来说,比自由更强调平等,出现了“博爱与连带”的民法新理念。这就是古典民法理念向现代民法理念转换的流程,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减退和市民社会的扩大”[③].

  知识经济背景下,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现象中人和物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民法理念也必然发生一些变化。就目前而言,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各国对民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与“规制缓和”的关系问题。因为“福利国家”存在财政困难,被称为“国家的失败”的国家介入的限界问题便出现了。日本学者能见善久教授认为,规制缓和与私法之间的关系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制不一定要消失,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介入,也就是还存在司法规制上的必要,称为“从行政规制向司法规制转化”的情况;其二是国家的介入即使是司法性质的也不受欢迎。当然,由于现代社会结构中存在着规模化、模式化的成熟市场机制,因此,对于已经不必要的规制或者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规制不存在什么规制缓和的问题。规制缓和也不是回到“冷酷的生存竞争的资本主义”初期,因为市民社会、市民及其民事活动本身就必须“残留有人们生存中的一种温情脉脉的东西,是仅靠市场的合理性不能完全调整的东西”[④].

  从二战以来科技、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现代市民社会变化看,维持社会的基本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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