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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提要」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我国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有限流转原则。

  「关键词」人格权神圣 具体权利法定 自动取得 权利相容  有限流转

  在法的原则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部门法分支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整体。作为民法分支的人格权法,亦应与物权法、继承法一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①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学者们尚存在争议,但这应不影响从学科意义上探讨作为民法分支之一的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格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它集中体现了人格权法的总体精神,是人格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因此,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当前,民法学界对物权法、继承法等的基本原则已有较深入的探讨,而关于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却论者寥寥。在我国立法机关正抓紧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之际,探讨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限制流转原则。

  一、人格权神圣原则

  人格权神圣原则,是指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获得一切其它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确保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

  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就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丧失人格权,就丧失法律上的人格,人就不成其为人。同时,人格权也是人权的一种。②一般认为,人权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和集体的权利与自由。其中个人人权的法律确认,主要是通过对个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规定得到贯彻。例如,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作为人格权之一的生命健康权。

  人格权是获得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只能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即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例如,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而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就不能获得以上权利。从性质上看,人格权与其它民事权利也有区别。人格权以内在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一般不能脱离主体自身而存在;其它民事权利的客体则是外在的,如物权、债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都可以脱离主体自身。因而人格权与主体之间存在不可分离性,带有更多自然属性的特征;其它民事权利则是在这种自然属性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带有更多社会属性的特征。

  为确保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民法、刑法、行政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犯罪行为的方式,以使犯罪人承担以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为内容的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以使行政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这三种法律保护方式既分属不同的基本法,又互相有所交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③

  二、具体权利法定原则

  具体权利法定主义,是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但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对民事主体的具体人格权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予以完善。换言之,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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