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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生命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谱写出重要的篇章,它的问世为多方面发挥民法的调整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结合其它的单行民商立法和司法解释,充分显示出民法的生命力。

  一、民法与商品经济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天然伴侣,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也即是民法逐渐成长的历史。民法成为体系的最初代表,发源于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中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当时的罗马,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作为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平民要求与贵族平等化的长期斗争的结果,人们在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得到了确认,这就是罗马法。“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2〕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3〕在古代罗马,民法度过了他青春勃发的少年时期。

  中世纪的欧洲,不管是在乡村还是在城镇,封建制都占据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所以这段时期没有灿烂的民法文化出现。

  十五世纪是欧洲开始历史性变革的时代,随着贸易大发展,市场制度兴起并最终确立,首先表现为调整商人及商行为的商事法兴盛。当时的海上商事习惯法有康苏拉度法(Consulado)、阿勒伦法(Role d‘oleron)、威斯贝法(Seerech von wisby)等等,各自行于地中海、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及北海。稍后,法皇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商事条例(Ordonnance Sur le commerce),又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Ordonnance sur la marine)。〔4〕最终,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这部“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5〕,反映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行使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从而“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6〕。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那么德国民法典则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垄断性质。这部法典“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都不失为德国学说汇纂学派及其深邃的、精确的抽象的学识的产儿”〔7〕。适应“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迁移,该法典对传统的民法三原则进行了限制和修订,使之更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再一次迸发出耀眼夺目的生命火花。

  在我国历史的早期,商品生产和交换曾有过较高程度的发展,市场也有相当发育,但社会资源并不由市场力量来配置,而是牢牢掌握在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手中,市场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与此相适应,从汉唐到明清(清前期),管制民间财产及人身关系的规范均为刑律(令)、惯例、习惯、礼教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无从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相当时间内,由于计划经济的确立和过渡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大大限制了商品经济和民法的作用。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地位受到重视。1986年,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诞生,标志着渊源久远的民法精神与底蕴深厚的中华文明间的撞击和初步融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记入宪法,可以肯定,古老的民法将会因这片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再次焕发出灿烂的青春。

  二、民法与人类生活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要素,而这些基本要素和民法须臾不可分离。“住”,离不开房屋,“行”,依靠交通工具,而“衣”、“食”本身就体现为物质形态,衣服、食物、房屋、交通工具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民法上用一个抽象名词“物”来概括它们。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8〕,人们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前提,都是人与生产、生活资料的结合,即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人与物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就是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人们要穿衣、吃饭、住房、旅行,必须对有关的物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物权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如占有),尤其是所有权,否则就会构成无权处分,而给自己带来法律上不利的后果。采摘野果充饥,猎取兽皮遮身避寒,是原始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则成为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栽种棉花或者剪下羊毛纺织成衣,饲养牲畜供人食用,以及生产汽车、飞机、建造高楼大厦,都属于民法上的生产。商品经济日渐发达,社会由“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进化到工业社会,人们的衣、食、住、行的需要,也不可能仅仅从生产、孳息、先占等活动中得到满足,各种各样继受取得物权的方式产生并且越来越发达,其中买卖大概是最常见的形式:买方交付货币、取得商品;卖方则交付商品,取得货币,人们维持生活及生活质量所需的一切商品,大到豪华轿车,小到蔬菜鸡蛋,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互易,即以物易物、以货易货,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货币产生之前,比买卖更为古老,至今在国与国之间的易货贸易中仍然可以看到它的痕迹。住房可以租用,出门探亲访友或是游览胜地则可以购票搭乘车辆、飞机,……所有这些,都需有合同(租赁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来明确各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正是民法债编的主体部分。随着商品交易活动日易频繁,其内容也愈加丰富,单一的银行信用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运用票据形式并建立票据制度,使人们可以利用汇票、本票、支票来购物、娱乐、旅游,《票据法》于是应运而生。保险事业具有防灾补损、支援社会生产、安定群众生活、集聚建设资金等多种社会功能,使人们的衣、食、住、行没有后顾之忧,于是国家制定《保险法》,对保险活动和保险公司加以规范。普通大众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必然从事消费活动,成为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节制作为强者的企业,已成为民法在当代面临的重大课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和民法息息相关,也正是在亿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间,民法的生命力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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