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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披露的权利。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任何人非法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收集、存储、控制、传播、使用个人数据的,均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据笔者囿见,我国目前阐释隐私权的著述中,很少提及个人数据。为正确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强化网络空间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特陈浅见如下。

  一、隐私权的基本含义

  隐私权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按照《韦氏大辞典》的解释,主要含义有三:一是指独立于其他公司或其他人的性质或状态;二是指不受未经批准的监视或观察;三是可以解释为隐居、私宅、私人事务、私密环境等。确认公民具有隐私权是为了以法律形态表明,每个人都有不受干扰地独立生活在社会上,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只要其所为对社会无害,社会就应当尊重其有关私人生活的秘密,法律就应当为保护其私人生活秘密提供依据。所谓私人生活的秘密,首先是指个人私事与个人空间。一般而言,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下载、复制。为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

  在一个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领域被侵入、私人秘密被披露、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他人约束、限制、阻碍的权利。公民对其因思维、作为所生成个人数据(如使用ATM存取款项、无纸化写作、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等)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在一个民主的国度里,每个人都有不受干扰地生活在社会上的权利,只要其履行了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人又不自愿放弃隐私权,国家就应当保护其个人私事、个人数据、个人领域处于秘密状态。此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由其自主决定。网络空间现在已经有了“隐私倾向选择平台”,供用户规定和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并决定向哪个网站提供哪些信息。所谓“无交换”(不获取任何其他个人身份信息的网站),“一对一交换”(不向第三方泄露有关个人或交易数据的服务),“第三方交换”(可以向第三方泄露有关个人或交易数据的服务),都是支持主体自行处置隐私权的表示。?

  此外,隐私权的构成是有条件的,在不同场合,对不同对象,国家法律可以对特定个体的个人隐私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例如,要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以防止其个人隐私的内容有碍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

  (一)公民既有个人数据的保密权,又有接受合法检查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双方缺一不可。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公民在保护自身私生活秘密不被窥探、传播的同时,就有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管、调查和检查。例如,个人所有的计算机属于个人工具,在通常状态下作为个人工具的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属于个人数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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