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具体阐述了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内涵和定义。 接着通过利益分析法对两者孰轻孰重,哪种权利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进行分析。并得出了采访权,尤其是偷拍偷录等秘密采访手段应受到更大限制的结论。最后从新闻侵权诉讼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限制秘密采访手段提出了让原告承担部分言论失实和对媒体过错的举证责任的建议。
引言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 正越来越显现出他的重要性。 在媒体的重多作用中, 舆论监督无疑占据着一个特殊的地位。 更有甚者将这种舆论监督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 可见, 在公众的内心深处, 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由法理学的角度看, 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有本质区别的。 简单地说, 权力意味着单方面的,有强制力保障的施加行为。 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显然不具备上述特征。 既然是单方面的施加, 必然暗示着给予权力的一方和承受权力的一方在地位上的不平等, 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给予方相对于承受方在行为上的某些特权。 但极具讽刺意义的是, 近几年来, 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我觉得, 这是人们权利意志的苏醒。 当人们沉默很长一段时间后, 他们开始发问, 媒体的这种地位及其行为上的特权有无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
从当前来看, 媒体和大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 其二是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我认为, 这两类冲突并不是完全割裂的。 从逻辑上分析可知, 采访权的行使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 其次, 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尤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隐私权案件大都适用名誉权规定的情况下, 两者联系更为密切)。 目前, 学者在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方面论述较多, 而缺少对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理性分析。 我认为,做这方面的尝试是必要的。 首先, 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难点是, 缺少对舆论监督在可适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中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媒体在新闻官司中常常陷入被动的原因)。 但法院在这类诉讼中毕竟还是有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可依(且不管依此规定所做的结论是否公正)。 而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诉讼中,两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规定, 这无疑又增加了做出判决的难度。 其次, 采访中如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是与公民隐私权更直接的对抗, 更具上文中所说的权力属性。 这事关新闻采访的实质属性, 我们更有责任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是就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尤其是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上)做较深入分析, 更确切的说以此为切入点, 在舆论监督法制方面做些制度性设计。
首先, 需要在论述范围上做些说明。 广义而言,舆论监督指对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 在众多监督对象中有公众人物(如行政官员, 知名艺人等)和普通大众。 当前的通说认为, 公众人物的私权利应受到比舆论监督更大的限制。1 本文仅将对象限定在普通大众之内, 更有利于一般制度上的考虑。
采访权与隐私权的性质
要解决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 当然要对两者的含义和性质做较清楚的认识。
采访权, 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 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2 我们对此可从三方面的理解。 首先是采访权的主体专指记者。 所谓的记者只限于合法成立经营的媒体内的成员而言。 其次采访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这也暗示了采访权的范围, 即对无新闻性的事件无采访权。 最后, 采访权的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 还包括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 但显然, 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 从渊源上来说, 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 而新闻自由是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合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人权, 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3 为了更好的从本质上认识采访权, 有必要联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概念加以分析。
引言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 正越来越显现出他的重要性。 在媒体的重多作用中, 舆论监督无疑占据着一个特殊的地位。 更有甚者将这种舆论监督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 可见, 在公众的内心深处, 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由法理学的角度看, 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有本质区别的。 简单地说, 权力意味着单方面的,有强制力保障的施加行为。 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显然不具备上述特征。 既然是单方面的施加, 必然暗示着给予权力的一方和承受权力的一方在地位上的不平等, 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给予方相对于承受方在行为上的某些特权。 但极具讽刺意义的是, 近几年来, 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我觉得, 这是人们权利意志的苏醒。 当人们沉默很长一段时间后, 他们开始发问, 媒体的这种地位及其行为上的特权有无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
从当前来看, 媒体和大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 其二是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我认为, 这两类冲突并不是完全割裂的。 从逻辑上分析可知, 采访权的行使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 其次, 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尤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隐私权案件大都适用名誉权规定的情况下, 两者联系更为密切)。 目前, 学者在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方面论述较多, 而缺少对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理性分析。 我认为,做这方面的尝试是必要的。 首先, 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难点是, 缺少对舆论监督在可适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中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媒体在新闻官司中常常陷入被动的原因)。 但法院在这类诉讼中毕竟还是有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可依(且不管依此规定所做的结论是否公正)。 而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诉讼中,两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规定, 这无疑又增加了做出判决的难度。 其次, 采访中如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是与公民隐私权更直接的对抗, 更具上文中所说的权力属性。 这事关新闻采访的实质属性, 我们更有责任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是就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尤其是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上)做较深入分析, 更确切的说以此为切入点, 在舆论监督法制方面做些制度性设计。
首先, 需要在论述范围上做些说明。 广义而言,舆论监督指对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 在众多监督对象中有公众人物(如行政官员, 知名艺人等)和普通大众。 当前的通说认为, 公众人物的私权利应受到比舆论监督更大的限制。1 本文仅将对象限定在普通大众之内, 更有利于一般制度上的考虑。
采访权与隐私权的性质
要解决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 当然要对两者的含义和性质做较清楚的认识。
采访权, 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 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2 我们对此可从三方面的理解。 首先是采访权的主体专指记者。 所谓的记者只限于合法成立经营的媒体内的成员而言。 其次采访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这也暗示了采访权的范围, 即对无新闻性的事件无采访权。 最后, 采访权的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 还包括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 但显然, 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 从渊源上来说, 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 而新闻自由是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合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人权, 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3 为了更好的从本质上认识采访权, 有必要联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概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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