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生命权。不少学者认为,生命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一个人在其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已经死亡,因此,确认生命权对其来说是没有价值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确立生命权首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律上作出一种宣告,即生命权是法律中最高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享有某种在先权利为理由,来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提出抗辩。其次,对间接受害人允许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也是对间接受害人精神上是一种极大的抚慰。如果作为一种痛苦的话,最大的痛苦莫过于亲属的死亡,所以,如果要弥补精神痛苦,就理所当然对这种痛苦予以补偿。第三,按照人本主义的要求,在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此种情况实际上是限于生命垂危的状态,从救治生命的需要考虑,应当救治。
第四,隐私权。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许多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漏、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于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都是现代法律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
还要看到,隐私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扩张,最初它主要指的是个人的生活秘密所享有的权利,以后逐渐扩大到姓名、肖像等领域。在现代民法中,隐私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特征:一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例如在他人的信箱中塞满各种垃圾邮件、电话骚扰等。二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住宅自由本来的是属于物权的范畴,但现代民法也认为私人住宅本身形成一个私人的生活空间,也属于隐私的范畴,受人格权的保护,其救济方式从物权到人格权本身是一个飞跃,它体现的是对人本身的尊重而不再仅仅是对财产的保护。个人住宅不仅包括个人的私有房屋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也包括了就租用或使用他人房屋的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在我国曾经发生过民警闯入他人房间搜查的案例,我认为,个人只要在其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内从事不为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人未经法律授权不得闯入他人房间非法搜查,否则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三是自然人的通讯秘密不受侵害,擅自拆阅他人的信件构成侵权。四是就个人情报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数据资料的保护。禁止传播涉及个人资料的问题。是否为人格权。雇主对雇员的保密等问题,都属于隐私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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