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上旬,针对媒体批评澳门劳工事务局在劳资个案处理不透明,不容许雇员代表团体以其会员名义介入个案,导致当事人只能自费聘请律师以获得相关资料之事,澳门劳工事务局强调,作为执法部门,必定依法办事,严格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只要申请者为具有正当性的利害关系人,均会依法提供个案之相关资讯。相反,则不能因为某些人士或团体的身份而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的呢?
“没有隐私的地方就没有尊严”,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讨论《个人资料保护法》时普遍认可的观点。
鉴于个人资料的重要性,为加强隐私权的保护,防止个人资料被不法分子获取并作非法用途,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于2006年2月正式生效,2007年3月,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批示设立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行使《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赋予的职权。
适用范围广泛
或许不少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只是适用于拥有民众个人资料的政府部门、公用事业、银行或者电信公司等机构。然而,除了上述单位外,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是医疗机构以及个人,都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监管对象。只要上述主体通过自动化方法(电脑处理),或者非自动化方法(非电脑处理)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的,都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个人资料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与某个身份已确定或可确定的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声音和影像,都属于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某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甚至由闭路电视对其拍摄的影像等,只要能作出识别的,就属于个人资料的范畴。
所谓个人资料的处理,包括对资料的收集、登记、编排、保存、改编或修改、复原、查询、使用,或者以传送、传播或其他通过比较或互联的方式向他人通告,以及资料的封存、删除或者销毁等。这些行为都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遵循三大原则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个人资料的处理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尊重个人生活的隐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为基本法)、国际条约和澳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
首先,资料处理人应当以透明的方式对资料进行处理,避免黑箱作业,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应提供适当的通知给资料当事人,资料当事人享有查阅权。
其次,资料处理应尊重个人生活隐私;第三,资料处理人应遵守善意原则,并且只为特定、明确、正当及与资料处理人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处理资料,不得偏离有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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