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信息化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以上海市为例,2005年信息产业对GDP的贡献率位列榜首,占GDP总额的12%,2006年全年信息产业预计实现总收入达6000亿元。而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遭侵害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但目前对此的法律保护非常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如《民法通则》中只直接规定名誉权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发送垃圾短信等类似行为的作出处罚;
《电信法》中只有涉及电信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国内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提交的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中就提到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如其第二编(人格权)第五章第二节第4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自然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第44条规定:“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私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禁止刺探、公开自然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第50条规定:“禁止非法收集和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隐私的通信、资料、信用档案、电子邮箱网址等个人资料,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但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有学者将其纳入宪法保护的视野。因此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同时也应认识到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各类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在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要采取“立足本土、借鉴他国”的原则。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据悉,国务院信息办针对信息化社会出现后带来的问题,已加快了国家信息化立法的步伐,《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起草。相信不久以后,随着该法的实施,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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