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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在世界各国人格权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相比较,是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通讯传播手段的日益现代化,人口居住日趋城市化,人们普遍感到独立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少,从而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文试图从隐私权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对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

  在讨论隐私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隐私的概念。所谓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阴私”概念。隐私不同于阴私,一般认为,阴私主要是指男女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秘密。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事情或生活领域。隐私应当包括阴私。

  人类隐私的意识和观念,产生于人类固有的羞耻心。远古时期人类即存在隐私观念,但那时的经济、思想、政治极端落后,隐私的范围仅限于人体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隐私的内涵又融入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依据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包含了个人私生活的基本秘密。至现代社会,人权观念进一步发展,终于发展成为现代的隐私观念。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是研究如何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发端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文章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隐私权”。并且他们还认为这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从此以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得到了蓬勃发展。比布兰蒂斯稍晚一些的美国学者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从隐私权理论发展的概况看,一开始它很不完善,内容也不严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理论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到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

  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相对滞后,理论研究同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隐私权的范畴,但并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以前,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及理论学说还没有出现。即使是《民法通则》,也没有直接提出隐私权的有关条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根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急迫需要,采纳学者主张,采用变通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在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类推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表现出了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近几年来,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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