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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提要: 关于隐私权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西方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在这方面显得不尽如人意。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没有进入《民法通则》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推广,关于隐私权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而且与一些信息时代的重要行业(如银行业等需要搜集大量用户信息的服务行业)的矛盾日益突出。

  本文试图为法律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信息自由流通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本文首先探讨在信息时代隐私的特征;再分析信息时代对隐私权的影响;然后介绍部分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特点;最后以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作为全文的总结。

  关键词:隐私权、互联网、网络经济

  一、 双重性-信息时代隐私的特征

  信息时代隐私的显著特征是其双重性:既是纯粹的个人私事,又是具有价值的资源。

  传统上,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情事及其物化资料”[②],通常所强调的,是隐私的“于他人毫不相干”[③]性。但是,隐私作为一种信息,虽然其本身于他人毫不相干,可是“我不犯人”未必能使得“人不犯我”:

  信息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互联网技术下, 信息无损坏地复制和迅速传播的能力几乎是无限的。正是基于信息的这些特点,产生了许多新兴的行业体系,如咨询业、电子商务等等;而一些传统行业也由此发掘出了新的潜力,如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只要真实而且合法[④],信息流动得越是畅通无阻,对经济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就越有利。当然,对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来说也就越有利可图。于是,在信息时代,信息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或更重要的资源。而隐私作为信息的一种,也处于被觊觎的境地:假如一家公司了解了顾客的个人爱好、生活经历等,自然能投其所好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尽管顾客未必知道他(她)的这些信息已经泄漏。

  然而隐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只能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其本身就是不该被任意复制和传播的,即使它的内容真实而且合法。可是,正如前文所描述的,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对于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他人的隐私也产生了兴趣-与从前那种名声不好的爱好刺探别人隐私的市井闲人不同,他们感兴趣的不是隐私的内容本身,而是这些信息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润。套用经济学的术语:他们关心的不是隐私的“使用价值”,而是隐私的“价值”。

  隐私二重性更明显地体现在由隐私复合而成的信息中。例如某学校为证明其教学水平以吸引更多学生就学,对外公布在校学生的考试(高考、会考等等)成绩。考试成绩为学生隐私,但学校输出的并非隐私的简单集合,而是加工后(如计算优秀率、平均分等等)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显示其教学质量(而不是宣扬学生隐私)的信息。

  二、 失控与主动控制-信息时代对隐私权关系的影响

  信息时代对隐私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⑤],一言以蔽之,就是造成隐私的失控。

  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寻求服务,首先需要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和个人背景(如职业、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这其中不乏个人隐私,然而这是服务系统能够运作所必要的。但是,一旦用户将这些信息输入互联网,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对隐私的控制权:

  虽然每一个商业网站都会宣称自己拥有完善的隐私保护体系,可是这种承诺只能依靠网站自觉维持,而客户作为隐私权的权利人却只能处于被动。美国在线(AOL)曾将其一用户(该用户是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信息泄漏给了美国军方,致使该用户被军方除名[⑥]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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