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新兴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了我们的生活。据CNNIC在2000年7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的计机有650万台,计算机上网的用户为1690万,CN下注册的域名为7l727个,WWW站点数量为27289个,国际线路的总容量达1234M.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量大,速度快的优势,尤其是环球网(WWW)的交互性和开放性,使得传统媒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点,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总之,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网络上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情况。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通过互联网传播进行的名誉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国际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中国人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传到其他国家,而该国的法律可能对名誉侵权和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过去,这种跨国的侵权言论的复制只能由传统的大众传媒进行,比如报纸、电视或图书出版者。这些媒体有比较完善的预先检查体系,在将信息传播到国外之前,能够充分预料到法律后果,因此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但网络传播却引发了国际司法上的很多问题,如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国际诉讼管辖的争议和判决执行的困难等等问题。网络名誉侵权中的受害人可能发现由于侵权人远在另一个国家而使诉讼变得异常困难,而侵权人有可能接到几个国家的法院送来的传票,他有可能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第二,虽然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危害呈上升趋势。正如以上所讲,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涉足网络的用户为数不多,网络这种媒体与传统媒体上发表的言论的影响面相比差距还很大,一些国内发生的网络名誉侵权事件并未引起严重的后果。但不能否认,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即提供接入服务,如网络中转、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等中介服务的商家)、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即利用接入服务,设立网站单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商家),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包括以上两种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同时提供接入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商家)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行了进一步传播。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
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defamation prone zone)。同传统传媒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总体上来说,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
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总之,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网络上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情况。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通过互联网传播进行的名誉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国际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中国人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传到其他国家,而该国的法律可能对名誉侵权和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过去,这种跨国的侵权言论的复制只能由传统的大众传媒进行,比如报纸、电视或图书出版者。这些媒体有比较完善的预先检查体系,在将信息传播到国外之前,能够充分预料到法律后果,因此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但网络传播却引发了国际司法上的很多问题,如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国际诉讼管辖的争议和判决执行的困难等等问题。网络名誉侵权中的受害人可能发现由于侵权人远在另一个国家而使诉讼变得异常困难,而侵权人有可能接到几个国家的法院送来的传票,他有可能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第二,虽然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危害呈上升趋势。正如以上所讲,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涉足网络的用户为数不多,网络这种媒体与传统媒体上发表的言论的影响面相比差距还很大,一些国内发生的网络名誉侵权事件并未引起严重的后果。但不能否认,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即提供接入服务,如网络中转、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等中介服务的商家)、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即利用接入服务,设立网站单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商家),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包括以上两种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同时提供接入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商家)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行了进一步传播。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
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defamation prone zone)。同传统传媒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总体上来说,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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