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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
www.110.com 2010-07-12 11:19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近代以来,学界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和租赁权物权化理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变得令人困惑。本文指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债的概念矛盾;分析了债权特别是租赁权物权化的标志,明确了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别

  物权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然而,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的侵犯。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派生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根据。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保持衔接。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享有权利,就是可以为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含不作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这里的“主观”,并非指行为人,而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这里的“客观”,并非仅指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指包括行为人人身在内的行为人意志的作用对象,称行为对象。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过程。权利主体就是行为人。权利客体就是行为对象。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完成的。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含了权利主体的人身。仅仅根据是否以人身为客体,是无法区别任何权利的。

  有些权利,权利主体行使时,除支配自己的人身外,还支配某一“身外之物”,如物、智力成果。此类权利,可以其特有客体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学理上也以其特有客体命名,如物权、知识产权。通常仅以其特有客体为其客体,而不以权利主体之人身为其客体。有些权利,如人身权、债权(这里指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占有标的物的债权将在下文讨论),权利主体行使时,都只支配自己的人身,而不支配“身外之物”。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主体的固有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以人身内容为直接目的。后者是主体的非固有权利,可与主体分离,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不仅债权,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之财产权,也是主体的非固有权利,可与主体分离,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

  权利主体可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主体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逻辑上的支配对象是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所谓处分权利,就是为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主体的实际支配对象是自己的人身,不是权利。权利本身不能成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只有三类:人身、物、智力成果。

  侵犯权利,就是侵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资格。对权利的侵犯,是通过对权利客体的侵犯实施的。无论人身、物,还是智力成果,都是受人力支配的、可利用的、稀缺的事物,都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这种情况容易使人以为,任何权利都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因而有其法理根据。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相对于债务的权利,不履行债务谓之侵犯债权。换言之,侵犯债权只有一种形式,即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义务人是债务人,不是不特定人。债权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除享有债权外,还享有人身权,通常还享有物权,可能还享有知识产权。债权人作为人身权人、物权人、知识产权人,有相对应的义务人。这些义务人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他们不履行义务,侵犯的是相对应的权利,不是债权。如果其结果妨碍了债权人行使债权,所侵犯的仍然是相对应的权利,不是债权。所谓第三人侵犯债权,其实就是这种情况,即第三人因侵犯债权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妨碍了债权人行使债权。所谓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实际上是妨碍债权人依法支配自己的人身以行使债权。可能有人认为,第三人“侵犯”债权后,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存在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这是对债权的误解。通说认为,债权是请求权。其实,债权的本权是受领权;受领不成,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请求权是受领权的派生权利、救济权利。请求的目的是受领。行使债权,不仅是指受领不成时行使请求权,主要的是指实现受领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实现受领权,就只能说在形式上行使债权,不能说在实质上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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