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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www.110.com 2010-07-12 11:19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

  目录

  一、导论1

  二、村级土地市场4

  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6

  1 、觅买文书6

  2 、亲邻先买权7

  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13

  4 、活卖、找价、回赎、绝卖16

  5 、转典23

  6 、过粮与产权重组26

  7 、中人和中人费27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35

  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49

  六、结论53

  参考文献54

  一、导论

  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 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1986 年颁布,1998 年8 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 **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

  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 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 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 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 的村按劳力分田,1.29% 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 ,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 ,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 另外,有80% 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 :328-329 )。**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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