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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剖析——对物权法责难的回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摘要: 本文是2005年12月19日江平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江平奖学金暨CCELAWS征文大赛颁奖典礼上的讲话

  我想借这个机会发表不超过半个小时的论纲。我们知道物权法最近又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这个挑战并不是说物权法制订得还不完善,物权法里面还有一些缺点,这个挑战和经济学里面从左的角度提出来的批评的声音几乎是差不多。这些来自法学家的向中央反映的意见,就是认为物权法是一个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而我们国家当前最紧迫的不是制订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我们国家当前最重要的是制订一部保护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的法律。听说这样的意见也受到了上面相当的重视,也有很高的负责人提出来要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包括立法部门也有人说,既然法学家对它都有不同的观点,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应该不引起注意。那么,我想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我想,谁都承认,国有资产流失确实非常严重。但是在国有资产流失背后的法律剖析,或者说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我想,可能见仁见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说国有资产流失不外是三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国有财产被盗窃。被盗窃的情况不仅国有资产有,什么资产都可能被盗窃。如果从我们的银行系统来看,银行的蠹虫,一个银行的负责人或者行长就可能使几亿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显然不是我们法律概念中的过失的问题,而是我们如何执法,使得这样一些现象不会出现。第二个涉及到我们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疏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在我们这次的公司法的修改里面,甚至包括物权法里面,已经提出了一些措施。当然这里面仍然有很多的漏洞。第三个今天需要我们特别来探讨的,有一些人认为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时候,恰恰是通过企业改制使国有资产产生了重大的流失。这个问题就是我们需要从民法的角度来进行深刻思考的问题。通过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存在不存在?完完全全存在。通过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不严重?确实也非常严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来看待改革和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也有人指责,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因为改革。如果不改革的话,不可能有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就把国有资产流失加罪在改革之上。我认为,国有资产改革如果从改制的角度来看,或者从它的机制的完善,应该从完善五个机制来考虑。

  第一个机制就是平等的机制,国有企业改制,市场经济的行为首先应该建立在一个平等的机制上才能来考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可以说,保护私有财产也好,保护国有财产也好,应当放在一个同样的台阶上来考虑。我们物权法也确实,也应当而且也事实上是把它放在同一个平台上来考虑。现在有一种观点仍然想维持国有财产特殊保护的办法,我认为,国有资产如果在我们法典的机制,或者在我们物权法的机制,或者在我们任何一种法律里面,给与国有财产以一种特殊保护的机制,是不符合改制的方针,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方针。在前苏联,我在那里学习的时候,就规定了国有资产特殊保护的方法,国有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财产推定为国有财产,在今天,如果我们还坚持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保护国有资产,不应该说是走了一个完全正确的道路。前两年,曾经让我开具一个法律意见,3大航空公司和香港的一家公司发生争议。香港的一家公司告我们的三大航空公司,按道理说,被告在内地,应该在我们法院起诉。但是香港的原告坚持在香港起诉。而香港的法律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在原告以外的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得不到公平审理的话,那么可以在香港法院受理。许多英美法国家有这样的规定。香港的法院受理这个案子当然有利于香港的公司。香港法院受理了以后,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所以要求原告和被告一方各找一个懂得中国大陆法律的专家拿出一个意见,法院提出两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大陆企业是不是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有特殊保护?当时原告找了一个在英国和美国都获得了博士学位的学者开具了一个法律意见;而被告的三大航空公司委托了一个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请我来写有一个法律意见。我由此看到了原告所请的这位专家的意见,他只从报纸上发表的公开的材料,就能证明我们大陆的法院确确实实对国有财产有特殊保护,也就是法院在保护上是有倾斜性的。他们引用最多的报纸上发表的材料,就是包括我们各级法院院长在公开的场合讲,我们的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大家看到,过去我们有一段时期,法院院长公开讲话,法院要保护国有财产,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而最后效果如何呢?结果是人家认为你法院既然是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你法院不是平等地保护,那么以后我们的案件不到你们的法院上去受理,因为你是专门为了保护国有企业的、专门保护国有财产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法律也好,法院也好,如果你不能秉持一个平等的原则,那么人家仍然可以用一个特殊的办法来对待你。南非就发生过这样一些事件,法院判决国有企业的财产要承担的债务由中国国家来承担。我记得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出现的这种情况,但是现在我们仍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不能搞对于国有企业特殊保护的这样一些规则,如果真正能建立起市场的平等机制,这应该说是对国有企业保护的一个最起码的要求,甚至是真正能使国有企业平等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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