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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2)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以上诸说可分为5类。第一类是纯粹债权说,此说指出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侵害)的权利,划清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界限,也说明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其合理性。但是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纯粹的债权,混淆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是其缺陷之一。缺陷之二是混淆了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区别,把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混同于债权,因而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德国学者的通说认为,“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第241条:“[债的关系和给付义务]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难怪德国有学者说:“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所下定义的字面意思中,我们无法得出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请求权的定义在总则中,而债权的定义在债法编中,因此请求权比债权更具一般性。”[85]严格地说,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有学者指出:“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86]“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87]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类是着重于准用债权规定而观察的学说,包括第4、5、11等三说。此三说的共同点有二:一是重点强调物权请求权具有债权的中重要特征,即请求权,二是说明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密切联系,但不同于债权。其中非纯粹债权说突出强调不是物权本身,是独立的权利,是对人权,然其命运与物权同,并指出在破产的情况下,有优于普通债权的强力地位。独立的债权说较为全面地阐明了物权请求权不同于普通债权之处,即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的原因。此三说实际上是肯定了设立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也是从不同侧面阐明了设立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均言之成理。其共同的缺陷是将物权请求权视为债权或准债权,或非纯粹债权,或独立的债权,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三类是着重于依存于物权而观察物权请求权,包括第1、3、6、7、8、10等六说。其共同点是强调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性,此六说突出阐明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紧密关系,说明了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言之成理。其中各说阐述物权请求权依存于物权的程度有所不同:附属权利说和物权作用说强调物权请求权没有独立性,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和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强调派生性,所有权动的现象说强调物权请求权产生于近代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明确指出物权请求权“经常依存于物权”。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权能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抽象存在,一旦具体化,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之性质。这里说的“抽象存在”,应理解为抽象地存在于物权之中。基于此说,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构成因素”,这样就几乎把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本身。这类学说的缺陷是没有突出请求权的特点,其实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而且与债权有一定联系,有时可准用债权法的规定,例如履行迟延的规定和债的清偿的规定。如果物权请求权没有类似债权之处,就不可能产生与第二类学说的争论了。这类学说中有的强调物权请求权会不断滋生是其特点,也是说明物权请求权抽象存在于物权之中。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可能多次发生,也可能只发生一次,甚至不会发生,例如所有物第一次被侵害就灭失了,以后不会再滋生物权请求权。这里不是故意抠字眼,而是说明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的构成因素,更不是物权本身,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

  第四类是独立请求权说。独立的请求权说指出债权说不可采,认为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同命运的请求权,实际是综合前八说而形成的折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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