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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面临的困境:责任与方式
www.110.com 2010-07-10 13:39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对义务教育不可置疑地承担着完全的义务和责任。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依法只有三种渠道: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三是社会力量和个人捐助。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义务教育办学状况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好坏所决定。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政府有能力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到位,学校通常不会为办学基础条件的建设和改善伤太多脑筋,有的地方甚至还能让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段的学生也享受到义务教育拨款。如2001年9月,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局为扶持当地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借鉴美国弗里德曼氏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教育凭证制度”,开始向这些学校的学生发放“教育券”,学生凭券每学期可减免相应杂费,由当地教委在教育拨款中向学校支付这笔钱。

  然而,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学校的日子就非常不好过,为了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学生在同等教育中的竞争力,许多学校只好负债改善办学条件,充实教育资源。然而债务矛盾却已直接妨碍和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校方得把大量精力用于债务矛盾的周旋,有时还想方设法把这些债务变相转移到学生家长身上。

  面对现实财政困难,近年来一些地方也进行了大胆改革。湖北监利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卡”制度,由政府把核定的义务教育经费均摊到每个学生头上,同样以“教育卡”的形式发放到学生个人,由学生自主择校,开始了他们“教育服务的市场化”。与浙江长兴不同的是,监利是激励学生去获得更充分的教育资源,学校也在这种竞争中培养起自主意识,并在发展上获得自发的激励,从而让政府财政在这方面轻松起来;而长兴是一种教育资源的平衡,是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因而自始至终仍然是政府主导的行为。所以,从这一点讲,监利的改革更接近于美国的“教育凭证制度”。

  但是,监利的改革也受到了一些质疑。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免学费,这就应当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方向,且义务教育之义务既然在国家,那么学校所面临的教育经费困境只能靠政府加大投入解决,而监利的改革只不过是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但这样做却极可能助长学校的滥收费,放纵“权利寻租”,增加整个社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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